郑生贵、朱远其、朗勇强、王刚非绑架勒索、抢劫案
案情介绍
2000年某月某日下午,被告人郑生贵与被告人朱远其预谋,绑架木驴市常谨人造蛋厂经理李吴意,向其勒索钱财,同时还邀集被告人朗勇强、王刚非参与作案。案发当日郑生贵指使王刚非租用小面包车,供晚上作案使用。被告人郑生贵、朱远其、朗勇强到木驴市区夜市上购买了两把匕首。当晚十时许,由朱远其带路,王刚非驾车,四名被告人到常谨人造蛋厂门口的公共洗手间附近守候。被告人郑生贵对其他三名被告人说:"今晚你们听我的。"当李吴意上公共洗手间时,朱远其指认"就是这个人"。郑生贵、朗勇强即各持一把匕首冲进公共洗手间,分别用匕首顶住李吴意的脖子和腹部,郑生贵对李说:"不准出声,不然捅死你"之后,郑生贵、朗勇强挟持李吴意上了车,并各持匕首分坐其两侧,朗勇强还脱下手套将李的头部蒙上。
郑生贵指使王刚非将车开至木驴市北环路,与朗勇强一起把李拉下车。被告人郑生贵持匕首胁迫李吴意交出22万元,由于李吴意的哀求,郑生贵将款额降为10万元。期间,郑生贵、朗勇强还搜了李吴意的全身,郑生贵抢走人民币3049元,朗勇强抢走一条价值人民币2270元的金手链。随后,郑生贵、朗勇强又将李吴意挟持工车。因与常谨人造蛋厂的电话联系不上,郑生贵又获知该厂另一股东郭美虎的传呼机号,即传呼郭给李回电话。郑生贵持匕首逼迫李吴意告诉郭美虎"因欠老乡9万元钱,速将钱送到木驴市驴标处。"然后,郑生贵指使朱远其、王刚非开车窥探郭是否来了,有无报警;并让朗勇强到驴标处等候郭美虎。郑生贵本人将李挟持到附近一工地内等侯。不久,朗勇强在狮标处确认郭带来了钱,并将郭美虎带到工地。郑生贵持匕首胁迫李吴意让郭美虎将所带的9万元人民币交给朗勇强。当郑生贵、朗勇强得到人民币后即逃离。
次日,被告人郑生贵在木驴市"真善忍"大道场主持分赃,四人均分了赃款。
法律问题
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?
讨论要点
绑架罪的认定和处罚
问题解说
本案中,被告人郑生贵等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。所谓绑架罪,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,或者以人作为人质,使用暴力、胁迫、麻醉或者其他方法,劫持他人的行为。
本案中,被告人郑生贵等四被告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。
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。
本案中,四被告人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,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,符合本要件。
本案中,被告人郑生贵等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。
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、生命权、人身自由权。
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,不仅仅包括妇女、婴幼儿和儿童。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、儿童、个体户、私营企业主或大公司、企业的重要人物。
本案中,被告人郑生贵等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。
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。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,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,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。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、有价证券、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。
本案中,四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,其主观心态很明显。
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胁迫、暴力、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。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,如伤害、拽、推、殴打、捆绑、强行架走等。所谓胁迫是指,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,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,使其恐惧,从而不敢反抗的行为。所谓麻醉是指,利用药物、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、昏睡、昏迷的行为。所谓"劫持"是指,将被害人强制性地带离原地,并把持控制被害人。而本案中,被告人郑生贵等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。
在本案中,四名被告人以匕首相胁迫,用小面包车将李吴意劫离公共洗手间,并把持控制李吴意,符合本要件。
综上所述,本案四被告均构成绑架罪,同时,郑生贵、朗勇强还抢劫厂李吴意某的财物,还构成抢劫罪,由于是不同的犯意,因此不能吸收,而应数罪并罚。
犯绑架罪的,依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问题结论
本案四名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,将李吴意以胁迫手段劫持,构成绑架罪。
注:
本案经一审、二审、抗诉审,最后判决如下:
被告人郑生贵犯绑架勒索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远其,犯绑架勒索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被告人朗勇强,犯绑架勒索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犯抢劫罪,判有期徒刑十年,合并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被告人王刚非,犯绑架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。